Monthly Archives: October 2008

Obama and the Politics of Crowds – WSJ

Obama and the Politics of Crowds The masses greeting the candidate on the trail are a sign of great unease. By FOUAD AJAMI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2533157015082889.html There is something odd — and dare I say novel — in American politics about the crowds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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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f the Day

In 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eye of the law, there is in this country no superior, dominant, ruling class of citizens. There is no caste here. 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and neither knows n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In respect of civil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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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rrational Electorate

The Irrational Electorateby Larry M. Bartels http://www.wilsoncenter.org/index.cfm?fuseaction=wq.essay&essay_id=478918 One of the ­best-­selling political books of the 2008 election season has been Just How Stupid Are We? a report on “the truth about the American voter” by popular historian Rick Shenkman. Shenkman’s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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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秦晖: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秦晖   编者按 定于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土地制度、粮食安全、城乡一体化等热点议题届时均有望给出新说法。这当中,土地制度变革尤受瞩目,而近段时间学界亦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未来土地产权是该私有化还是集体化?又要怎样的私有化或集体化?土地真的能够作为农民的最后保障吗?诸如此类问题,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报今明两天连续刊出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先生的长文,试图对此作出回答,敬请垂注。   在新的思想解放形势下,即将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可能将进一步讨论土地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回顾近来的土地讨论和政策变化,以探讨未来的方向。  关于过去否定“土地私有”的理由  有朋友说:他并不反对土地私有化,但是他认为应该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土地首先集体所有,然后再到私人所有。他认为我是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因此征求我的看法。  我对他说:其实我以往在土地问题上发表的一些看法主要是驳论,而不是立论。我觉得现在的土地问题和其他很多问题一样,仅仅说什么私有、公有是意义不大的。因为你讲公有,就有一个所谓“公”是什么的问题,同样要说私有,也有怎么私有的问题。  以前的主流意见否定土地私有制,我觉得其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说什么土地私有会导致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危机,甚至说会导致农民战争。这应该说是个极大的认识误区。这个误区和我们长期以来的“历史”宣传有关。过去反复地讲,中国历史上周期性的社会危机就是因为土地私有引起土地兼并,引起地主和农民的冲突,然后导致农民战争,王朝灭亡。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农民战争以后土地就比较平均,然后出现盛世,然后又由于自由买卖,土地又集中起来,然后又来一次循环……这个说法似乎远不止在历史学中流行,现在几乎各方面的人都沿袭这个说法。  但这其实是个极大的误解。我已经写过不少研究著述,指出我国传统时代土地并不像传说的那么集中;租佃制也不像所说的那么发达;因租佃制导致的收入不均程度更有限,远非当时社会不公、社会危机的主因;当时如果说有“土地兼并”,其动力主要也不是什么“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而是政治性特权;所谓土地在一个王朝中由初期到末期越来越集中、在两千年“封建社会”中由前期到后期也越来越集中的两个“趋势”并不存在;历史上的“民变”与“佃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现象,“民变”并非“佃变”的升级与扩大,导致王朝倾覆的大规模“民变”起因除了天灾就是“官逼民反”,与租佃制并无多少联系,其诉求也与佃农基本无关;把20世纪上半叶的那场革命解释为土改者与反土改者的斗争难以成立;甚至广而古今中外,在没有专制“圈地”的情况下初始平均的小农社会仅由于“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的经济过程变成“两极分化”尖锐对立的危机社会,这种例子还从未有过。  还有人说土地不能归农民私有,是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说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不能让它私有,我觉得这也是极荒唐的,道理我已经多次讲过。  但是你要说,我就是主张土地私有,这个也很难说。讨论这个问题时张晓山讲过一句话,我觉得是对的。他说,有人之所以主张把地权交给农民,是为了遏制“圈地运动”,因为土地不是农民的,有权势者不用向农民买,通过“征”的方式想抢走就抢走了。可是现在的问题是,在目前这种体制下,我们就把土地宣布为农民的私产又能怎么样?他说我们现在没有承认土地私有权,但是我们承认城市住房的私有权,人们是有房产证的,但是政府要“征”那不还是照样征吗?也没有说因为它是私有的就只能自由购买了。  而且从法律来讲,的确也没有哪个国家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土地完全采取自由交易的做法。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如果由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国家会跟你协商,但最终协商不成功的话也不会允许你任意漫天要价的。也就是说,从逻辑上讲,国家都有一个我们称为“征地权”,或者更法律化一点,“最终定价权”。如果你漫天要价,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有最终定价权,讲得简单一点就是可以“征”。既然发达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则,而我们国家事实上对已经私有的住房也是要征就征的。那么,土地私有权是不是能够真正起到为农民保住土地的作用,恐怕也值得讨论。因此地权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目前来讲,我觉得如果离开政治、法律体制的改革,任何“所有制”方案都很难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这里我要讲,重庆的钉子户事件之后,包括江平先生在内不少人都指出,为公共利益征地,其实在宪政国家、私有制国家都有其例,而且举出新伦敦案例等。我觉得这没错,但是有一点,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这些国家和我们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可以为公共利益而征地,而在于公共利益到底怎么认定。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条件下,限制产权自由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这是我们跟这些国家最大的不同。  在许多西方国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制,但是公共利益对土地产权的干预和限制,一般来讲都比其他形式的财产要大。这在经济上其实是基于土地财产的一个独特属性,就是它有区位的垄断性。也就是说,其他财产可以有替代,因而就有竞争,比如说我要买房子,你不卖我可以买别人的。但区位往往就没有这个可能,有些地方是独一无二的。我记得好像是弗里德曼还是谁曾经讲过一句话,他说私有产权通常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限制。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比如说一个沙漠之国,如果它有唯一的一眼泉水,假如泉水所在的这块地是私有的,那么,这个私有显然就不能是自由的。因为泉水是唯一的,他就可以漫天要价。那的确是比较麻烦。  这个问题在农业时代不突出,因为对于农地来讲,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生产粮食,生产粮食的土地,可替代性就大得多,很多地方都可以种粮食。而且就生产粮食这个功能来讲,差别很大的土地也能互相替代:你以为你这土地特别肥沃就奇货可居?你这一亩能产两千,我就到别处买四亩亩产五百的,不就替代了?但是,土地进入非农利用的时候,尤其是进入到工程用地的时候,土地主要的价值因素就不是肥沃、生产率等,而是其独特的区位,而这些区位往往又不可替代。这个情况下占有土地的人如果任意要价,那的确会导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损。  有人说,既然这样,我们就要在公共利益方面有具体的限定,比如在产权法中应该列举什么叫做公共利益,比如说盖政府大楼叫公共利益,如果盖商品房就不叫公共利益……但是老实说,我觉得这种列举没有多少意义。因为什么叫“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可以“客观”列举的范畴。“公共利益”老实说很大程度是“公共”主观认定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新伦敦案例就是这样,就是一个营利性企业要用这块地,但是新伦敦的市民都认为应该让这个企业进来,因为,新伦敦原来是美国的一个潜艇基地,它原来的产业链条主要是为这个基地服务的,但冷战结束后基地取消了,造成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当地很多人无法就业。因此,当地人普遍认为应该招商引资来改善就业,那么这个招商引资就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性行为了,政府要用这块地来安置这个企业,显然也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利的事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营利性的企业用地,你都不能说仅仅是商业行为,无需公共干预。相反,如果是盖一座政府大楼,是不是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呢?也很难说。现在政府盖豪华大楼,老百姓对这种行为的利益认同往往还不如对盖商品房的认同。你怎么能断言这一定就是公共利益呢?所以我觉得界定“公共利益”的唯一办法其实就是民主。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机制,你就无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你要“客观”地划定什么叫公共利益,通过划定一二三四来列举,我觉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当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随便拿个人做牺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解决这些问题,一般是四步:  第一步,确定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我们要征地盖一所公立医院,就要举行广泛的听证,在议会中讨论,这个过程往往持续很长时间,从这个角度讲,民主的确是不太有效率。我对此深有感触,我在哈佛的时候,住的地方附近有一个“装配线广场”(AssemblySquare),原来是通用公司在当地设的一个大型汽车总装线,后来美国制造业衰退,这个地方早在二十几年前就已经停产了,停产后这块地就空着。就为了这块地怎么利用,一直讨论了十几年,到我走的时候都没有讨论出个结果来。有人认为应该盖廉租房,有人认为应该建商业中心,还有人认为它就在米斯提克河边,基于生态的考虑,就应该让它空在那里……没有讨论出结果。要说是太没效率了。但是有一点,一旦这个讨论有了结果,那就大家确定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进一个营利性企业,也是公共利益。否则哪怕是政府办公楼也不是。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尝试。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没有理由说就是要侵犯个人的所有权、强制个人做出“牺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达成购地意愿。如果这个价格双方都认为合理,那当然就解决了问题。如果谈不拢怎么办?比如出现个钉子户,他漫天要价,而且这个价格显然不合理,怎么办?  第三步,请个中介的评估机构给出一个价格,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钉子户本身,是中立的第三方,他出来评估这块土地到底值多少钱,不能漫天要价。第三步做出后,这个价格双方都接受,就成交。如果双方仍不能接受,当然假定是钉子户不能接受,钉子户认为他的房子还值更多的钱,那怎么办?  第四步,还要讨论所谓的替代方案选择,就是考虑不用他这块地怎样,可不可以换个地方?替代方案选择又要经过讨论。如果结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价太大有损公益,原来方案还是要执行。到了这一步,公权力就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了。这是最后一步。这种情况下钉子户还要漫天要价,别说政府,公众和舆论也不会同情他。通常也就不会有什么钉子户了。但前面这些个程序在我们的体制下几乎都是缺位的,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仅仅在产权法上“客观”界定,能起什么作用呢?中国能制订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征地的法律吗?世界上没有这种法律,中国就算承认私有制,也不可能把私有制搞到这种地步。但只要允许征地权,就有一个权力怎么行使、公益由谁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产权”问题了。  “集体化”与“被集体化”的区别更重要  所以土地问题并不能简单的一个“私有”就能了结。但是要说“集体所有”那就更麻烦。我始终认为,所谓“集体”和“私有”的对立很可能是个假问题。如果要说真的有对立,我觉得“集体化”和“被集体化”倒是非常严重的对立,而且是根本性的对立。“集体化”和“被集体化”的区别远远大于所谓集体和私有的区别。什么叫“集体”?我自己干叫“单干”,大家一起干叫“集体”,其实,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两种情况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根本构不成对立。只要大家愿意集体一起干,在哪一个“私有制国家”会阻碍这种做法呢?就是在美国,大家真想要集体干活也没有人说不行的。我讲过,当年美国是个全球社会主义者都很喜欢的地方,多少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是跑到美国去做实验的,如欧文、卡贝等。从来没人禁止他们。如果最后搞不下去了,那是他们自己后来不能合作,自己散伙了,没有别人不让你搞的问题。  但是,如果这个集体不是你想搞,而是别人把你关进去,那和“集体主义”是最没关系的。我举个极端的例子,奥斯维辛算不算“集体”?奥斯维辛的苦力显然不是“单干户”,他们在一起干活,但你能说它是个“集体企业”吗?如果这一大堆囚犯算“集体”的话,那么把他们关在一起需要不需要什么“集体主义”呢?当然不需要。老实说,把他们关进奥斯维辛是不需要有集体主义的,反而是这些人要逃出来需要集体主义,这些人如果各顾各,根本就逃不出来。  “小岗悖论”其实不悖  前段时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有个学者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叫做“小岗悖论”。他说,小岗18个农民集体按血手印冒风险搞包产到户,这个事情在逻辑上很荒谬:假如小岗的农民真能那么团结齐心签订“生死文书”,为什么他们就不能在一起干活呢?他们在一起干活都要互相算计,偷懒、出工不出力,那又怎么能在这个事关坐牢的事情上那么齐心?他说“用集体主义精神去脱离一个集体”是个悖论。我说这怎么是个悖论呢?这根本就不是悖论。关键在于:人民公社是农民“集体主义”的产物吗?我当时举的这个例子比较极端,但逻辑上无疑是成立的:把犹太人赶进奥斯维辛完全不需要他们有什么“集体主义”,相反,他们越各顾各越容易被赶进去。但是这些人如果要“逃离索比堡”(我们都看过那个电视剧),那倒是需要集体主义的。各顾各你能逃得出去?  在人民公社时代,我觉得农民的“集体主义”就表现在“瞒产私分”。人民公社时代有的生产队有对付的办法,就是自己另搞一本账目,产量本来比较高我们报得很低,剩下来的部分就大家分掉,这样上面就不能拿走。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就是因为村民心不够齐。只要有一个人告密,这种事情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三年困难时期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那时饿死了成千上万的人,但有些地方人饿死了,而牛却活了下来,因为我们国家有个“私杀耕牛罪”,没有政府同意你是不能杀牛的。大饥荒时一些生产队干部不忍心大家饿死,杀了牛救饥,结果被判了刑。这些人最冤枉,因为他们名义上是为“私杀耕牛”而坐牢,而不是为包产到户而坐牢。所以后来包产到户平反时,这些人也没有得到平反。我认识的原广西环江县委书记王定,他当年就是因为对大跃进有意见成了“极右”,罢官后又被抓去劳改,在广西的石榴河农场,他结识了40多个私杀耕牛犯,都是生产队长,因为杀牛救饥被抓去坐牢的。后来王定平反了,而且很风光,因为后来证明包产到户是正确的,他还跟别人争谁是包产到户的发明人。但那些“私杀耕牛犯”都没有平反,他为之唏嘘不已。然而,这种生产队长当时很少,就因为要冒坐牢的风险,大家不齐心谁敢干?你担风险别人搭便车还是小事,如果有人图赏告密,你就完了。  三年困难时期,很多地方仓库里明明有粮,但农民就在仓库周围大量饿死。这是什么原因?现在的解释是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宁可自己饿死也不去动公家的粮食。哪有这回事啊!三年困难时期吃什么的都有,道德约束力其实已经荡然无存。那个时候造成大家在仓库外面被饿死的原因,就是大家不能齐心,各顾各,没人敢打开仓库,尽管如果有人开了仓大家都会“搭便车”,但就是“三个和尚没水吃”。  所以我觉得,“被集体化”能够搞成的最基本原因就是农民缺少集体主义。农民真有集体主义,“被集体化”就很难搞。我曾在历史上注意过这样一个现象,苏联搞全盘集体化时,农民的反抗很厉害,比中国厉害得多,后来有人写了本书叫《斯大林的农民战争》,说苏联当时为了平息农民的反抗,最多时出动过三万多正规军,连飞机大炮都用上,死了很多人,最后集体化搞得非常惨烈,农民几乎把大牲畜都杀光了,集体化后苏联的农业也大伤元气,直到1953年斯大林死的时候都没有翻过身来。但是,集体化还是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不管怎样可以从农民那里把尽量多的粮食弄来,维持工业化的原始积累。  因此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搞集体化的时候,派到中国的一些苏联专家是反对的。这里要插一句,1929年苏联在全盘集体化的讨论中,当时斯大林曾有一个讲话,他针对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中的一个断言,《法德农民问题》讲农民既是劳动者也是私有者,因此农民问题很难解决,他是劳动者,你不能剥夺他;但他是私有者,又不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怎么办?那只能耐心等待。恩格斯的说法,可能要等几代人,要不断耐心说服。斯大林就说,我们用不着这样。为什么?他说恩格斯太保守,因为他看到的是西欧的农民,西欧的农民的确是小私有者,但是我们俄国的农民是有集体主义传统的。的确,俄国历史上就有村社传统。俄国历史上土地就是公有的,一直实行村社制。不但有村社制,还有所谓的劳动组合传统,比如说修水利、修仓库,都是集体。劳动组合的俄语是Artely,这是个古俄语单词,后来苏联搞集体农庄时制定了一个章程,就叫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可见俄国农民是有集体主义传统的,因此斯大林说俄国农民和西欧农民不一样,西欧农民是私有者,俄国农民自古以来就有集体主义传统,所以我们不需要像恩格斯讲的那样谨慎,我们可以搞得快一点。可是斯大林搞全盘集体化仍然遭到了农民非常强烈的抵抗。  那些苏联专家经历过这些事,到了中国就规劝说,你看我们俄国的农民本来有集体主义传统,搞集体化尚且这么困难;中国农民本来就是一小二私的,从来没有农村公社这种玩意,现在从一小二私要跳到一大二公,不是很冒险吗?我们当初搞很难,你们这么搞就更难。但后来毛泽东没听,还是搞了。这个集体化当然毛病很多,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毛泽东还是很了解中国国情,他搞集体化要比苏联顺利得多。尽管农民也有不满,但是并没有出现苏联那种农民大规模抵抗的现象。当时1955年、1956年也有过所谓的农潮,但规模都很小,应该说很顺利。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变成一大二公很容易,有集体主义传统的俄国农民搞集体化反而更难呢?我觉得道理很简单,如果小岗村的农民1958年就齐心协力立下那个“生死文书”,“被集体化”会那么容易吗?  其实分析一下1955年、1956年的中国农潮,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1955年农潮,最大规模的农潮(当然也都不能跟俄国的规模相比),几乎都是发生在历史上“族庙公产”所占比重很大的地方。中国在土改以前,东南沿海一带族田很多,珠江三角洲就是个典型,福建、浙江都是这样,苏南也是这样。宗族很发达,有很多公共资产,这些地方农民有比较强的小共同体认同,当年较大的农潮基本上都发生在这些地方。广东的灵山事件、永宁事件、曹埠事件,浙江的仙居事件,江苏的泰县事件,基本上都发生在这些地方。中国古代就有个传统特点,这种东西东南沿海很多,但是内地很少,长江中游族庙公产就少了,到了黄河流域基本就是纯“私有”,就连祠堂都很少。宗族、族谱、族庙公产都很少,几乎是百分之百的“私田”。但是那些地方搞“被集体化”反而最容易,也没发生什么农潮。所以我觉得,“被集体化”和农民的一盘散沙是最契合的,农民越是一盘散沙,越容易“被集体化”。农民真要有点集体精神,被集体化反而很难。  所以要说“集体所有制”,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就是,第一,中国现在能有真正的“集体”吗?中国农民有没有集体主义精神?我相信是有的。但是第二,假如有,如今的体制能允许吗?我觉得,如今的体制宁可允许私有制,也不能允许这种集体。因此我觉得讲什么先集体化后私有化,是很成问题的。我们的朋友有句话,“慎谈土地私有制”,我赞成。但我觉得他也要讲“慎谈集体”,甚至更要慎谈。因为我们现在讲的集体,往往就是“被集体化”。集体与个体的差别其实不大,打个比方,就像在股市上“吃进”(入股)和“抛出”(退出)的差别。但“集体化”和“被集体化”的差别,就大多了!  土地配置的“效率”与公平  当下在中国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我认为有两种:一种是乐观的理由,说私有制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发挥最大的作用;还有一种比较悲观的理由,我称之为消极的理由,说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遏制官员圈地。既然是我的东西,你就要跟我做交易,不能抢。我认为当前中国土地私有制如果有意义的话,主要在我讲的后一个理由上有意义。前一个理由,现代经济学上很难证明这一点,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比征地在所谓的土地有效利用上一定是更好?我觉得这倒很难说。  现在明摆着,如果土地要规模经营的话,用“圈地”来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比向一家家农户购买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要简单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范围内,“土地兼并”规模比较大的话,一般都不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经济强制”的办法。有些人说中国能够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为“征地的优越性”,这话我觉得不是完全没有理由。  我这个说法出来后,美国的文贯中教授写了文章商榷。他同意我的一些看法,但不同意我这个观点。他说,其实土地私有、自由交易还是最有利于效率,但是我们对效率的理解应该是广义的,不是说一定量土地能产生最多的收益就是效率,而是土地能够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土地和劳动能够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效率。如果土地私有化后搞规模经营更困难了,按照文教授的说法,这恰恰是效率提高的表现,因为这就可以减少无地农民。  我对这个说法也不是完全不同意,因为我恰恰是这么主张的:如果土地私有制实行,很可能是妨碍了土地兼并,而不是促进了土地兼并。但是在经济学上,一个要素的“效率”往往不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的,一个要素的效率就是指这个要素本身带来的收益最大化。比如我们讲资金的使用效率,肯定是指单位资金投入的回报率,肯定不是指这个资金投入能安排多少人就业。我们通常讲土地的使用效率,肯定也是这样,不是指同样的土地能安排多少人就业,而是指用同样的土地能不能实现最低的投入最高的产出。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确是有待讨论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把地权交给农民,至少会使有权势者任意抢农民土地的现象受到更多的障碍。他不能想抢就抢了。我觉得当今中国农村最严重的就是这个问题。自从税费制度改革以后,农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  因此,在新时代,我认为土地私有制是目前可以选择的各种方案中相对比较好的一种方案,我认为它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第一,我不认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像某些人讲的那样,消灭小农现象,使得土地转入规模经营。恰恰相反,我认为土地私有,如果使农民有拒绝卖地的权利的话,很可能这个规模经营不会更快。但是这个事情不见得是坏事,因为在非农就业的渠道还没有打开之前,单纯从土地效率着眼,把农民赶走,带来的问题会更多。所以文教授讲的这个问题我觉得不是效率问题,只能说是公平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土地私有制在促进公平上有它的意义。当然能促进公平,不见得就同样促进效率。  慎谈“集体”  但是在公平问题上我们也不能把宝都押在它上面。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即使是土地私有制,权势者想征还是能征的。实际上,从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的角度,不可能指望有一种法律是完全制止征地的,就是西方国家也没有。我觉得土地私有制会使圈地比现在更困难,但是能否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也很难说。但是我觉得总比以“被集体化”的方式剥夺农民的地权是一个进步。在这一点上应该这样考虑这个问题。  李昌平讲的集体化我完全赞同,前提是要有真正的集体。要实现这一点,我觉得比土地私有制还要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李昌平这个主张,还不如把土地先交给农民,再由农民决定是不是集体化,是不是把土地再重新归大堆。如果按他的说法,先集体,那这是个什么样的集体呢?假如先个人,再由农民自由组成集体,那是真正的集体。先搞一个官方的集体,那这个集体本身就是最反集体的。  而且事实证明,中国农民的一盘散沙就是由这种“被集体化”造成的。中国农民在历史上还是有相当浓厚的集体主义传统的,尽管这种集体很可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契约背景下的集体主义传统,很可能是带有家族特征的。但是总而言之,要比现在的一盘散沙状态好。传统农村很多公共事务还是有人管的,现在农村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多公共事务都没人管,集体化、人民公社取消以后,很多地方完全没有任何人管公共事务。我原来插队的地方有些村子,我在1996年回去的时候看到一个现象,村子外面搭了一些小草棚子,里面摆着农民准备的寿材。我觉得很奇怪,过去农民都是把寿材摆在自家屋后的。后来进了村发现,这些年村里农民盖房子完全没有任何规则,把当初的公共空间都盖满了,晒场也没有了,操场也没了,连村中的路也堵了大半,一旦死了人寿材都抬不出来,他只好把寿材先存放在村子外。到了这种地步,传统农村也不是这个样子的嘛。这的确是个问题,现在农村一盘散沙已经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但这种现象,我觉得恰恰就是长期“被集体化”造成的,因为这种体制的前提就是,除了官方组织资源外,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资源。搞了几十年,老百姓几乎任何民间的组织资源都没有了。一旦政府不管了,就完全是一盘散沙。在这种情况下要讲先集体化,而且他这个集体化又不是“被集体化”,我觉得那很难。  总之,现在一些人对土地归农民私有的最主要的两种批评,我觉得都是不能成立的。一位朋友跑到拉美、印度转了一圈,说那里的土地问题都很尖锐,这都是因为土地私有制造成的,我们千万不能让农民有地权。但我觉得恰恰这两个例子最足以说明土地兼并是怎么回事。  外国经验的启示  以往人们对印度土地集中的一个解释是说,印度是一个古代东方国家,在英国人到那里之前,是实行所谓的“农村公社”。如果大家看过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大概就会有印象。很多英国人都说,印度在前殖民时代是实行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是国家的。英国人到了那里之后,他们废除了莫卧尔王朝,他们认为他们继承了莫卧尔王朝的权利,就是说这里的土地成了英国人的了。然后英国人把他们的土地给了“基层干部”,在印度讲叫“包税人”,为政府征税的。我们史书上按印地语翻译成“柴明达尔”,英属印度主要的土地制度就是“柴明达尔制度”,所谓“柴明达尔”,就是英国人在当地找了一些人给政府征税,英国人把土地交给他们,因为土地本来就控制在国家手里头。原来控制在莫卧尔王朝手里,现在英国政府取代了莫卧尔王朝,他就继承了这个权利。印度的地主,形成的途径主要是两条,一个就是“柴明达尔制度”,一个就是所谓“莱脱瓦尔制度”,所谓“莱脱瓦尔制度”,就是政府不把土地交给具体包税人,而是政府自己作为地主,以国有土地的名义,农民都是国家的佃农,向国家收地,然后政府的一些地方官吏就逐渐从政府官员变成土地所有者。但不管是“莱脱瓦尔制度”还是“柴明达尔制度”,显然都不是小农私有、自由买卖形成的。  但这是传统的说法,印度独立以后,很多学者做了一些考证,他们提出了新的说法,他们说“古代东方”本来就是英国殖民史学制造的一个假象,按照现在一些印度史学家的说法,殖民时代以前,印度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农村公社,也没有什么土地国有,当时印度是存在小农私有制度的,恰恰是英国人为了从印度人那里抢土地方便,制造了这样一个神话:印度原来是实行土地国有制的,这个国就是莫卧尔王朝,现在我们取代了莫卧尔王朝,土地就是我们的,我们想给谁就给谁。这个说法恰恰足以说明造成目前印度这种土地不均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英国人为了抢印度人的土地,制造了一个国有制的谎言,或者用国有的名义抢了印度农民的土地。我们可以设想,假如英国人当时承认印度的人民都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然后我通过交易的办法从一家一户的农民那里买地,能不能造成印度现在的这种局面,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管按照原来欧洲人的说法———原来就是公有制,后来因为一些特权者化公为私,变成现在这种状况,还是按照现在印度人的说法———原来并不是公有,而是英国人为了抢土地制造了一个公有制———这两个说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我们都不能把印度的土地集中看成是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结果。  印度是这样,拉美就更是这样。其实,拉美现在的大地产都是殖民征服的结果,殖民征服的结果当然不是自由交易产生的。而且我们知道,印度不知道他们原来是不是土地国有制,但印加帝国却是土地国有制,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印加帝国是土地国有制,殖民者征服了印加帝国,就把土地都霸占了。实际上当代的土地分布,墨西哥可能是全世界土地最集中的地方,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在上世纪30年代曾经是0.96,那几乎是基尼系数的最高值了。但是墨西哥的土地集中,可以说和自由交易没有任何关系。而这些国家在自由交易的情况下———虽然自由交易并不是土地改革,你不能指望自由交易会使土地平均,这个是不可能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能交易出一个均田制的。但是,世界上所有的案例都表明,在土地高度集中的这些国家,实行土地私有、自由交易以后,土地集中的程度都下降了,而不是上升了。尽管它下降的速度并不快,左派仍然很有意见,认为这个国家仍然存在严重的土地问题,比如印度,比如拉美,很多人认为这些国家的土地问题还很严重,而且这些人还在呼吁要土改什么的。  但是有一个现象是谁都不否定的,这些国家在这最近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过程中,所有这些国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都在下降,都是在趋向于分散。比如墨西哥,上世纪30年代几乎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在少数的大公司手里,几乎没有小农。现在的墨西哥,原来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是0.96,现在是0.69,仍然很集中,但比以前分散一些了。印度也是一样,在上世纪50年代是0.69,现在大概0.5,也是出现了小农化的趋势。因此,我觉得说土地私有会造成土地集中,这是个很大的谎言。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原来土地是均田的,绝对平均,那么自由交易肯定会打破这种绝对平等,不能指望均田制在自由交易的情况下还能维持下去。但是自由交易形成的土地不均,在速度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出现由于政治权力造成的像印度、拉美那种局面。我们中国古代的土地集中,远远不像历史学家渲染的那样,似乎土改以前,中国除了地主、佃户就没有自耕农,这是个极大的误解。中国在传统时代土地当然不是均田的,不是“耕者有其田”的,但是与其他民族横向比较,中国在传统时代就是个土地比较分散的国家。并不像很多人说的那样集中。这已经是很多人的共识。  “土地兼并”是怎么回事  另外,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比较集中,像印度、拉美一样,也是由于政治原因,而不是自由交易,这从我们党的宣传都看得出来。我们党经常宣传,刘文彩如何看上了农民的一块土地,要买,农民不干,然后据说刘文彩就利用他哥或者他弟,反正就是官场上的关系,去迫害这个农民,把他抓去坐牢,然后霸占这个农民的土地。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如果实行自由交易原则,他就拿不到这块土地。  2000年江西出现“蒋巷事件”,就是广东的一家公司跑到江西蒋巷镇,一下子圈了五万亩土地搞规模经营,江西和广东都大捧这个事情。但是后来当地的农民闹得很厉害,因为他们圈地后没有给农民任何补偿。名义上是“租”了土地———因为土地是不能用来交易的———但是他不是跟农民租的,而是跟当地政府租的,把租金给了政府,政府用这笔钱去抵扣农民的各种负担,农民基本上什么也没有得到。后来农民就闹得很厉害,中央电视台也报了,成了一个很大的新闻事件。我就想,这个家伙如果跑到鄱阳湖去向几万农民买土地,他要买到猴年马月啊?他可不可能一下子就拿到五万亩土地去干这种事呢?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我觉得,所谓土地私有会造成土地兼并、农民战争的说法是我们的历史学以前制造的一大误解,实际上中国古代的农民战争(如果可以说是农民战争的话),跟土地兼并基本上没有关系,基本上都是农民和官府的矛盾。所以,我们大可不必为“土地自由交易”而过分担忧。 关于“土地保障”问题   我这里要讲的第二点就是,所谓“由于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因此土地不能交给农民,只有控制在政府手里”,我觉得这个说法尤其不能成立。道理很简单,如果说土地无关紧要,那么它在不在农民手里还不是很严重的问题。正是因为它是农民的命根子———假定是这样,当然是不是我们是可以讨论的———如果土地真是命根子,那农民不是更有必要把土地控制在手里吗?不是更有必要制约当官的为所欲为吗?现在你说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那它保障了什么?哪一次征地说因为它是农民的最终保障他就不征了呢?根本不可能。   还有一种说法,说我们没有社会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这是什么意思呢?我说,如果没有社会保障,这是一个事实,那就是说,比如一个农民生了病,是没有人给他埋单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没有社会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如果他生了病,政府不给他埋单,但是他也不能把土地卖掉来治病。因为所谓土地保障就是不让他卖地,那么他只能等死。但是如果土地是他的,他有卖地救命这条路,如果土地不是他的,他连最后一条路也没有,你说这是保障还是负保障?所以我说中国是完全没有资格讨论什么福利国家这种话题的,因为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负福利制度”,用二次分配来增加不平等而不是减少不平等的一种制度。   所以我觉得,没有社会保障显然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而且我们新农村建设很重要的一个目的也是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你绝不能说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反而更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当时我说,如果说由于他们没有保障,所以不能拥有地权,这等于说农民是自耕农就没有保障,你把他变成佃户了他反而有保障了。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我觉得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一种说法。   什么叫社会保障?讲得通俗一点,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有人替你埋单,如果这个埋单者不是国家,可以考虑是别的。比如说国家现在能力有限,还不能搞公费医疗,那可以有别的替代形式,我们国家现在还不是福利国家,可以由企业、家族、社区、合作社、NGO等来负责,但是,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你不能说由土地来埋单,土地怎么能埋单呢?你同样也不能说由货币来埋单。土地、资金、技术、劳力,本身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你不能说我们现在没有社会保障,但是我们有土地保障,这就等于说我们没有社会保障,但是我们有劳力保障,自己干活养活自己,这叫社会保障吗?如果这叫社会保障的话,那世界上哪一个国家没有社会保障呢?全世界自从有人类以来都有社会保障了。所谓保障,就是你自己不能保障自己,要由别人来替你埋单。   按照有些朋友的说法,农民在城里打工,打到三十几岁,青春卖完了,就把他赶回农村,让他们自己耕田养老,这就叫有了社会保障。农民自己耕田养老,这就叫社会保障吗?何况我们这种制度能保障农民有田养老吗?就算有,我们这也不是社会保障。我们不能说政府不埋单,反而抢去农民一点东西,这叫社会保障。所谓社会保障,它的含义是社会承担保障的责任,而农民享受保障的权利,这才叫保障。你不能倒过来说,社会拥有限制农民的权利,而农民自己承担耕田养老的责任,这怎么能叫社会保障?我觉得现在我们在很多问题上往往出现对权利义务的颠倒,因此把很多问题都完全倒过来了。   比如,什么叫福利?所谓福利就是老百姓需要,政府满足老百姓的权利,政府承担责任,这就叫社会保障。比如流浪汉需要政府救济,政府不能不救济,如果流浪汉想走,他就走掉。这就是社会保障。孙志刚事件后,有人主张救济制度的改革,简单讲就两句话: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如果我想让政府救济,你不能不救济,如果想走,你不能把我扣在那里。美国有很多流浪汉,一到冬天在外面太冷就要求政府给他们解决房子,天气一暖和他们就跑到外面转悠去了,你也不能把他们扣起来。我们满街抓那些流浪者,这能叫社会保障吗?这当然不是,而且这叫负保障。你不但不给人家埋单,反而把人家自己解决的权利也给剥夺了。在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政府能够给农民埋单,这就是社会保障。如果你不能给农民埋单,你至少不能妨碍农民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   一位朋友有句名言: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这句话当然本身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搞个人账户,增加个人在保障问题上的自主权,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争议,我姑且不讲。我现在就是说改革以前,欧洲实行福利国家制度,社会保障的确不是个人承担的,但是这里讲得很清楚,“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埋单的责任不能私有化。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必须由政府埋单,而不是说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化。讲得简单一点,所谓公费医疗,那就是公家埋单我看病。如果反过来我看病要我自己埋单,官员看病我还要给他掏钱,这能叫社会保障吗?这不是比没有保障还糟糕吗?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它是说支付社会保障的责任不能私有化,绝不是说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化。享受保障的权利从来都是私有化的,因为所谓的公费医疗不是给公家治病,肯定是给私人治病。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问题本身就是很荒唐的,因为我们国家过去并没有给农民埋过单,改革前的合作医疗也是生产队,农民自己掏钱搞的。倒是我们现在搞的新型合作医疗有国家出资,毛泽东时代搞的合作医疗连这点也没有。因此,如果说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那么在毛泽东时代就已经私有化了———在毛泽东时代国家就没埋单嘛。   所以,土地不能私有是出于社会保障的考虑,我觉得这个说法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土地私有化,我认为唯一应该考虑的一种质疑,就是它会不会因为绝对私有权而影响公共利益,也就是我讲的征地问题。如果要讲土地私有化有毛病,这个毛病不是因为它侵犯了农民的利益,而是由于也许它过分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导致如果土地私有化,农民就会漫天要价。如果你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土地私有化进行质疑,我觉得这是唯一值得讨论的一个质疑。其他的质疑,我认为根本不值得讨论,什么土地私有化会引起农民战争、土地私有会影响社会保障……我觉得这都不值得讨论。但是如果说土地私有会导致农民漫天要价,会损害城里人的利益,会过分保障农民利益,这倒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我讲了,即使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征地问题上,也是有一些解决办法的。   林权改革与“集体土地上市”:地权改革两个方向之比较   我们未来会怎么办?有人说,将来很可能会把现在用于林权制度的一些做法用于农地。大家可能都知道,我们现在林权在很大程度上交给了农民,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由交易,可以抵押融资,也没有30年的说法,也没有所谓的调整一说,除了基于资源环境保护考虑对乱砍滥伐有限制(这是很多市场化国家也有的),基本上就是私有化了。我们现在的农地制度说是30年不变,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有人说不能实行私有制,至少要搞永佃制,要把30年继续延长。我们现在好像也有这个说法,说30年以后也不变。   可是我觉得现在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30年不变”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如果说30年不变是指30年凝固现状,老实说那本身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剥夺了老百姓进行改变的权利。如果30年不变指的是土地现在使用状况不变,那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农民也不会接受,而且这是既不公平也没效率的。如果30年不变是指政府30年不做干预,由农民自己调配,那么现在我们的土地制度并不是这个意思。很多地区把30年不变理解为30年内不搞集体化,也就是说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制度30年不变,至于这块地你能否用30年,这是不一定的。因为我们的《土地管理法》下面就有一句话,说是可以进行局部调整。   这个话我觉得有很大问题,你说局部调整,又说政府已经不承担在土地问题上维护公平的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已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我们不再承担均田制的责任,但政府又有所谓进行局部调整的权力。那么你这个权力是拿来干什么的?现在你既不承担平均地权的责任,又有局部进行调整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调整的权力就被用来牟利。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世纪90年代很多地方搞的那个“二田制”。既然我有局部调整的权力,我就把农民的一大半土地收回来,只给农民留下很少的土地,叫做口粮田。然后把村里大量的土地集中起来,用拍卖的方式承包给出价最高的人,叫做经营田。这个经营田不是按人头平分的,而是承包给大户的,前提就是他能够出的地租最高。而这个地租就可以作为干部的收入,所以干部搞这个东西特别有积极性,因为可以增加很多提留之类。结果搞得老百姓怨声载道,中央也不得不刹车。老实说,当时如果不刹车,那后果不得了,几年内一般农民就将只剩下一点“自留地”,绝大部分农地又将“归大堆”———只不过不是归“公社”而是归了官府指定的老板(中国式的“柴明达尔”),“土地兼并”的程度将超过自古以来的任何时期。那时“小农私有自由买卖导致土地兼并”的牢骚还不成了大笑话!虽然当时中央刹了车,但是“调整”这把悬剑不是还在头上么?   土地“调整”的理由是什么?   这个“二田制”说明现在的许多“集体”,它所谓的权力已经不是在维持公平的意义上去行使,而是在牟利的意义上去行使。它就是用这个东西搞规模经营,增加政府的收入或者增加干部的收入。在这个问题上保留权力,还不如干脆没有这个权力,完全让农民自己搞。真要有这个权力,那你就承担责任,要保证耕者有其田,要保证土地是平均的,别搞什么30年不变,什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要保证所有的农民都有地种,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地。能做到这一点也有一个理由,也算你搞了个均田制。   你现在把均田的责任都推掉了,但权力你还把在手里头,这叫什么道理呢?在这个前提下,你说把30年再延长成50年,又有什么意义呢?你要说“永佃制”,那就假定现在的农民已经是佃农了,是佃农,只不过不是永佃,有一定的租佃期,假定我们现在的租佃期是30年,那么你就应该承认在这30年内,你是不能任意把土地从农民那里抽回来的。当然,土地不是农民的,30年后期满了你可以另定契约,你甚至可以“铲佃增租”,我可以把土地租给另外的人。但是30年契约之内,你是不能抽回土地的。   中国传统时代就是这样的。租佃要签订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双方都有义务,只要佃农没有违背契约,田主也不能违背契约。如果你想把土地租给别人,那只能期满后再租。以后有些农民经过斗争把这个租佃契约延长到无限,这就是所谓的永佃制了,那这个契约就变成永久的了,就变成你永远不能撤佃,那我就可以把这个佃权拿去卖给别人,成为“一田二主”等现象。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至少在永佃制以前,在这个租佃期限之内,出租方是要遵守契约的。但现在我们有这个规定吗?   我觉得如果我们有这个规定,我们现在的很多征地就很难进行了,不是说土地私有制才能妨碍征地,就是土地租佃制,严格地说,也会使现在的很多圈地变得不可能。道理很简单,这块土地是我承租的,而且你跟我讲了30年不变,就是假定你跟我签了一个30年的租佃契约,你要我这块土地,你就要跟我交易,交易什么呢,不是产权,而是佃权。这个使用权是可以交易的,30年的使用权你要跟我买,而不是跟我抢。如果达不成交易,那只能在契约期满以后,满后你可以不租给我,但是已经有一个契约时你就不能违背。我们现在没这种制度,没这种制度,我觉得就不是租佃制。那就是,我让你种地你就得种地,我不让你种地随时都可以把你赶走,这种制度严格说来就不是租佃制,既然现在没有租佃制又谈什么永佃制呢?现在这个30年不变就不是30年为期的租佃制,你把它延长到50年,就能说这是50年为期的租佃制吗?也不是的。   所以我觉得,现在改革后的林权制度和现行的土地制度最大的区别不在于是不是30年,而是说现行的林权制度中没有所谓“政府可以搞局部调整”这个说法,而现在的土地制度还有这个说法,我觉得这一块肯定是要去掉的。现在的一种趋势,我估计将来的土地制度很可能会向现在的林权制度看齐,就是把这个“30年不变”取消掉,然后在政府的征地补偿方面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农民有比较多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是这样,我觉得当然是一个进步。而且不管它名义上是怎么说的,使用权也好,什么权也好,实际上也都是在向私有化方向迈进。但是我觉得我们可以预期的效果当然也是有限的。因为由于我刚才讲的种种原因,在现行体制下,你即使假定它完全是私有制,它也仍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林权制度改革能够成功的一个条件是,现在很多森林(或者说山区)并不在政府征地的视角之内,政府一般不会去征那些山,但是政府征农地、征平地,那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现行的林权改革的那些限制,能否对政府的一些行为构成真正的制约?所以我觉得这可能会是一个进步,但是它的意义不是很大。   能够放开“村官卖村地”吗?   除了林权改革,近年来另一个新进展就是一些地方开始试行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能跟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权上市流转。这当然也是个进步,它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这个问题的提出与近来尖锐化的“小产权房”问题紧密相关。而小产权房问题涉及到大量已经买了这种房的城里人。如今有个现象,如果只与农民有关而城里人没有好处,改革就很难。如果关系到城里人的利益,改革的动力就大得多了。   然而,虽然“取缔小产权房”的政策明显不合理,但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仅仅是允许“村官卖村地”,也会带来另一种问题。我是不太同意用所谓的“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来解决现在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与在所谓“集体”而不是农户的基础上放开小产权房政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相比,我认为不如把现在的一些林权制度改革内容扩展到农地的意义更大。现在的林权制度改革强调的恰恰并不是什么集体不集体的问题,它强调的还是个人的交易权。哪怕仍然谨慎地回避“所有权”而只说是使用权。如果农地也是这样做的话,我觉得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当然这还没有解决所谓“征地”的问题。因为农地和林权最大的区别就是我刚讲到的,林地一般政府都不征,但是农地,政府往往是要征的。在这个问题上,林权制度改革现在并没有改变这种现象。   但是如果现在我们土地制度的改变是原来只有国家能够卖地,现在是行政村也可以卖地了,但农户仍然不可以,那么这样的规则也会带来很严重的问题。因为,据我了解,中国的土地制度本来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是这样的:村官可以随意卖村地,但“被集体化”条件下的村官与村民的利益并非一致,这就导致很严重的问题。当时很多地方的农民抗议“村官盗卖村地”,包括广东的“达濠事件”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引起的,那就是村官把村地都卖掉了,然后老百姓都没地了,而村官不知道把钱弄到哪里去了。正是因为农民为了这种问题上访的越来越多,政府后来才把土地交易权层层上收,以至于后来提出“地政垂直化管理”这个说法。开始时说村一级无权卖地,后来又说乡一级无权卖地,县一级没有权力卖地,最后搞到只要土地面积稍大一点就需要省里才能批,然后又说要由中央派出土地督察员。但是无论哪一级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再把它下放回来,又变成是村里可以卖,那和上世纪90年代初的情况不是一样吗?包括现在的小产权房也是这样的问题,禁止小产权房显然是倒行逆施,但是你说按照现在的制度,如果说小产权房完全合法,那它也会带来另外的问题。那就等于村官卖村地完全是合法的,在村级组织目前这种状态下,完全有可能出现上世纪90年代初的那种现象。   问题的关键还是“被集体化”,如果“集体”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农民的权利,你再给这个“集体”增加权力,那它对农民权利的损害不就更厉害了吗?   所以我觉得中国的地权制度改革的进步还是要通过维护农户的权益来取得。如果要讲“集体”,那这个进步就要表现在农民组成集体的自由度的提高,农民要有“结社”权和“退社”权,在形成“集体”这个方面要有更多的进步。而在这一步没有实现之前,农民———我这里指的是个体农户———在交易中的权利应该更大一些。现在如果把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些内容延伸用于农地制度,就是朝这个方向走。如果是这样的话会比现在这种“集体土地”可以上市更好。   2008年10月7日-8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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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山:中国制度无比优越 宣传工作极端重要

中宣部部长 刘云山求是撰文 新华网10月5日报道 今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多事多难,大喜大悲。上半年,正当我们以喜悦的心情迎接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时,不期而遇、接二连三地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经受了一次又一次考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面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严峻考验,宣传思想战线按照中央部署,集中力量打了几场大仗、硬仗,有力配合了全局工作,为战胜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恩格斯指出:“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如果我们能够对这段不平凡的经历进行很好的回顾总结和理性思考,无论对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还是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上半年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我们来讲,是挑战和磨难,同时也是生动的课堂和鲜活的教材。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进一步加深对一些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认识。 启示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中国制度模式显示出强大生机与活力。一个国家处理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往往是衡量其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最近有人把近年来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表现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式救援无与伦比”,“赈灾凸显了中国的制度优势”。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西方一些人虽然不得不承认中国发展的客观事实,但却不愿意承认中国成功背后的政治制度原因。这次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使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甚至一些对社会主义持有偏见的人,也开始正视中国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的特有优势。在今年几场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斗争中,社会主义中国的制度优势显示出巨大威力。一是高效率,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并立即付诸实施。地震一发生,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并迅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抗震救灾作出全面部署,中央领导同志先后深入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与此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各种救援队伍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灾区展开救援。一位西方学者认为,这可能是有史以来,在和平年代一个国家对重大自然灾害作出的最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二是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在全国范围动员起巨大力量、汇聚起强大合力。当地震灾难来临时,党中央一声号令,全国上下一齐行动,专业救援队伍、医务工作者、志愿者从四面八方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特别是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坚决贯彻党中央指示,13万将士日夜兼程开赴灾区,展开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行动。像这样军地协调、全民动员投入抗震救灾,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做到,只有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才能做到。三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举全国之力攻艰克难。为了抗震救灾,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紧急调运,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立体救援,数量巨大的帐篷衣物、食品药品、机械设备源源不断驰援灾区。抗震救灾一转入恢复重建阶段,我们马上开展了“对口支援”。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能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创造出这样的大团结、大协作模式。有境外媒体说:“中国政府调动了巨大人力物力,以全民动员的方式处理罕见的危机,给人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四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能够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地震发生后,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群众,全国人民自觉行动起来,到处是支援灾区的行动,到处是捐款捐物的长龙,到处是排队献血的感人场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展现了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的新型人际关系。 事实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今天的中国是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中国。重大灾难使我们更深切地认识到,在未来前进道路上,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风险,都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 启示之二: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为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综合国力。这次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不是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使我们国家有足够的财力和物资储备,有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和科学技术力量,有空前强大的生产能力,我们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抗震救灾斗争的重大胜利。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年财政收入达5万多亿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比1978年增长40倍和30倍。这些年持续发展积累的巨大财富,为抗震救灾提供了有力物质保障。一是经济实力增强了,使我们有能力拿出巨额资金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目前,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6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50多亿元,几乎相当于改革开放前国家年财政收入的一半,有力保证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资金需要。同时,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普通百姓有了慷慨解囊、奉献爱心的实力。目前,国内外各界捐赠款物总计达585亿元,群众个人捐赠创了历史之最。二是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使我们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实施救援。从空运到水运,从铁路到公路,立体化的交通运输网络为运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抗震救灾中,充分显示出科学技术的力量,遥感飞机、生命探测仪、应急宽带无线通信系统等现代科技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决策部署的科学性,而且增强了救援工作的有效性。三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显著提高,为我们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地震发生后,国际社会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许多国家都捐赠了资金和物资,十几个国家政府和组织派来了救援队,还有许多国际友人通过各种途径为中国抗震救灾献计献策。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国家关注我们、援助我们?这固然有人道主义方面的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年中国实力增强了,在国际上的分量增加了,朋友更多了,许多国家看好我们的发展前景,愿意同我们加强交往、增进友谊。 事实充分证明,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30年发展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是我们战胜困难和风险的力量所在、信心所在。正是由于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我们国家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我们要始终牢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启示之三: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以人为本使我们党更具凝聚力感召力。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是一个特殊的考场,直接检验着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检验着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非常时期、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人再一次交出优异答卷,人们看到了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政党,看到了一个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具有强大凝聚力、感召力的伟大政党。 这些年来,党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应当承认,少数党员干部腐败堕落,影响了党的威信,损害了党的形象。有人借此怀疑党的先进性,甚至否定党的领导。今年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斗争,以灾难这种严酷的形式验证了我们党的先进品格和执政能力,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愧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彰显了党的执政理念的强大感召力。以人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在抗震救灾中,党和政府始终把人民生命放在第一位,每一项举措、每一个环节都围绕着人而展开,从搜救被埋人员到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从生活安排到情感关怀、心理安抚,无不表现出对人的关爱,让人们感受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力量。特别是设立全国哀悼日,更是以国家名义凸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正是由于坚持以人为本,才使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才使我们党具有天下归心、全民聚力的强大领导力量,具有在危难时刻振臂一呼、举国响应的号召力。二是党中央心系人民安危,迅速反应、周密组织、科学调度,充分展现了高超的领导水平和危机处置能力。面对严重的地震灾情,中央连续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建立指挥协调机制、紧急救援机制、社会动员机制,表现出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情怀,表现出卓越的科学决策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抗震救灾的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准确把握形势、及时调度部署,紧紧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使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展开。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大于一切,危难关头冲得上、关键时刻豁得出。在抗震救灾中,哪里灾情最重,哪里就有共产党员。有的刚从废墟中爬出来,就不顾一切地抢救受伤群众;有的强忍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全身心地投入抗震救灾。这些共产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生动诠释了什么叫信念、什么叫奉献、什么叫担当,成为灾区人民的“主心骨”、受灾群众的“贴心人”。人们深有感触地说,危难时候能够顶得起天的是共产党,有党在就有信心在、有力量在、有希望在。 事实充分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只有共产党才能把13亿人的力量凝聚起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战胜一个又一个风险,就是因为始终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要清醒看到,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重要前提。我们一定要把增强党员意识作为执政党建设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来抓,引导广大党员坚持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把党员的责任融入到灵魂、血脉之中,深入到精神、信仰之中,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各自岗位上为党分忧、为民尽责。 启示之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蕴藏着巨大的爱国热情和精神力量,越是危难关头越能凝聚起强大的民族力量。重大灾难往往能够检测出一个民族的思想品格、道德素养和精神力量。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我们的民族和人民展示出崇高精神和强大力量,展示出时代造就的责任意识、开放观念和进取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得到新的磨砺和升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得到进一步彰显和弘扬。正如境外媒体评论所说,“中国人又一次表现出了临危不惧的勇敢、挺立不屈的坚韧和空前无比的团结”。 长期以来,人们对我国经济发展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对精神领域则有各种议论。有的认为,经济上去了,但人心涣散、道德滑坡了;有的担心,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会不会使人们丧失责任和良知,在日益丰盈的物质绿洲中走向贫瘠的精神沙漠。还有人对年轻一代不放心,认为“80后”、“90后”在娇宠的环境中长大,没有经历过艰苦,不懂得责任,担忧这代人是否靠得住?在今年接二连三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面前,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年轻一代以优良的素质和崭新的风貌,消除了人们的疑虑。一是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遭遇严重挑战时,包括海外华人在内的华夏儿女焕发出空前的爱国热情。当达赖集团和西方敌对势力制造事端、向我发难,当奥运火炬境外传递遭到干扰破坏,全国人民和全世界华人空前地团结起来、行动起来,纷纷表达对祖国的支持,许多国家的华人华侨和留学生自发举行示威游行,用和平的方式反击西方偏见,迅速形成了大规模反对分裂、支持奥运的爱国浪潮,让西方社会和媒体深感震惊。更为可贵的是,无论是社会各界的民意表达,还是海外华人的抗议活动,都有理、有力、有节、有序,表现出高度的自觉和理性,显示出广大民众爱国热情的表达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理智。二是在罕见的自然灾害面前,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展现了无比坚强的意志品格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为伟大民族精神铸就了新的历史丰碑。在巨大灾难面前,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自信、从容、坚定和力量、韧性、勇气,铸就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中国人民压倒一切困难而不为任何困难所压倒的英雄气概和伟大壮举,让世界看到了一个在抗御灾难中格外团结坚强的中国,看到了一个国家凝聚力、民族自信力、国民向心力空前强大的中国。三是在空前的灾难和严峻的考验中,年轻一代表现出令人惊叹的理性、责任与担当。在今年这几场特殊斗争中,年轻人的表现深深地教育了我们,让人们看到了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特有的风采。在反击西方一些媒体对拉萨“3·14”事件歪曲报道的斗争中,年轻人自觉地担当起维护祖国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表达意愿,发出了“不能让祖国受委屈”的呐喊。当汶川地震发生时,年轻一代乃至许多少年儿童表现出了超乎寻常的无私和无畏,受到表彰的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的事迹尤其令人感动、令人震撼。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到处活跃着20岁左右的年轻军人、公安干警、消防战士、医护人员和新闻工作者以及众多的青年志愿者,年轻一代的精神、意志和热情让整个社会刮目相看。他们以浓厚鲜明的时代气息、开放自信的主人翁姿态,成为爱心与希望的传递者、光大者,成为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弘扬者。正如有的媒体所说,有了抗震救灾的磨练,有了生与死的锻造,年轻一代大有希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大有希望。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个国家要发展,一个民族要自立自强,不仅要通过发愤图强积累强大的物质基础,而且要通过艰苦奋斗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一个民族的精神力量可以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培育,但更容易在历史的紧要关头、民族的重大事件中瞬间迸发。我们要十分珍惜在与重大灾难斗争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把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作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举措,贯穿于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之成为我们不断开创新局面、开辟新未来的不竭精神动力。 启示之五: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但前进道路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和挑战。今年上半年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深刻警示我们:在国际国内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在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较大风险的可能性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很现实的。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国际国内喝彩的、唱赞歌的多起来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容易使人头脑发热、盲目乐观,对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放松警惕。现在,我们正处于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总的看国家发展形势很好,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不容忽视。一是经济运行中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还在增多。我国已连续30年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日益突出。特别是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暴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我国通货膨胀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经济运行风险增加,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付出更大努力。二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增多。我们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增多。对社会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果不高度重视、不抓紧解决,就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三是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现,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明显增大。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如果我们不重视防灾减灾,不建立完备的防灾救灾体系,一旦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就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四是国际上总有一些势力不愿意看到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在西方一些人看来,中国的快速发展不仅威胁他们的经济利益,而且威胁他们的制度模式和价值体系。所以,他们总是要寻找机会、变换手法对中国发难。大家清楚地看到,就在我们集中精力筹办北京奥运会的时候,一些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地将奥运议题政治化,借题发挥、捣乱滋事,试图借奥运迫使我在重大政治和战略问题上做出让步。拉萨“3·14”事件就完全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有预谋、有组织、精心策划和煽动起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敌对势力对我施压促变的立场不会改变,只要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越是发展壮大,他们就越会把西化、分化的矛头对准中国。特别是要清醒看到,敌对势力搞乱一个国家、颠覆一个政权总是首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经济工作搞不好要出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也要出大问题;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意识形态工作。 事实充分证明,忧则兴,预则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党诞生于内忧外患、灾难深重的历史环境之中,忧患意识始终贯穿于党的全部奋斗历程。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到底忧在哪里、危在何处?上半年的经历告诉我们,忧就在眼前,危就在眼前。我们宁可把风险、挑战估计得充分一些,把前进道路上可能遇到的困难设想得严峻一些,千万不能因为估计不足、准备不足而陷于被动。要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出现的各种复杂因素,充分认识党和国家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充分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对前进道路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工作准备,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启示之六:宣传舆论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键时刻更加凸显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越是面临重大挑战,越需要强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今年,宣传思想战线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全面推进理论武装、新闻宣传、文艺出版、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的同时,集中组织了几场重大宣传战役,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巨大影响,进一步凸显了宣传思想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通过今年几场重大宣传战役,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宣传思想工作的独特优势和巨大威力。一是有力地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宣传思想战线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深入宣传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反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新思路新举措,充分反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进展新经验,卓有成效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上半年两场抗灾救灾斗争中,面对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中断等严重困难,我们的媒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报道灾情变化,及时反映受灾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为受灾地区党委政府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大力营造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氛围,很好地发挥了“安定团结的思想上的中心”作用。在“3·14”事件的舆论斗争中,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暴力、反对分裂,以强有力的宣传舆论工作促进了藏区和谐稳定。在抗震救灾斗争中,及时充分的宣传报道,不仅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而且有效稳定了人们的心理情绪,避免了社会恐慌。三是有力地凝聚起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充分报道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报道灾区和全国各地的救灾行动,把各方面的注意力吸引到抗震救灾上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支援灾区上来。特别是宣传文化系统发起的“爱的奉献”大型募捐活动,震撼人心、催人泪下,很好地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四是有力地引导了社会舆论、影响了国际舆论。在“3·14”事件的舆论斗争中,我们及时报道事实真相,戳穿达赖集团的谎言,揭露某些西方媒体的造假和歪曲,有效地影响了国际舆论。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针对社会各方面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专家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宣传科学知识、消除误解疑虑,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舆论。 历史经验表明,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通过上半年这几场重大宣传战役,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际舆论环境深刻变化,意识形态领域形势纷繁复杂,社会思想意识日益多样多元多变,宣传思想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无所作为,而是不可替代、大有可为。作为宣传思想工作者,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宣传思想工作的特殊价值,清醒看到自己肩负的重要使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掌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动权。今年上半年我们在一些重大事件特别是在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上取得很好的效果,积累了重要经验,要认真总结、有效运用。要坚持用时代要求审视宣传思想工作,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 注:本文是刘云山同志今年7月31日在中宣部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的一部分,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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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Yorker – Right Again

A Critic at Large Right Again The passions of John Stuart Mill. by Adam Gopnik October 6, 2008   Mill credited his lover, Harriet Taylor, as the co-creator of his best-known works. Keywords Mill, John Stuart; “John Stuart Mill: Victorian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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